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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全球产业发展史,1952年,世界上第一家融资租赁公司在美国成立,揭开了现代融资租赁业的序幕;上世纪60年代以来,迅速进入日本、西欧等,并逐步向更广泛的国家和地区扩展,如今在国际资本市场上,已成为全球范围内仅次于银行信贷的第二大融资渠道和企业进行设备投资与技术更新的重要手段。
融资租赁属于天生国际性和全球化产业,从发达国家经验看,鉴于其融资融物相结合、贸易技术相结合且深度嵌入实体经济的内在属性,曾在特定历史时期发生过巨大政治经济作用。二战期间,美国政府颁布租借法案,利用租赁模式为欧洲同盟国进行武器融资,既解决同盟国的资金短缺问题,又促进了美国武器出口,成为现代融资租赁业务的雏形;战争结束后,欧洲面临经济重建重任带来的庞大资金缺口,美国继续通过融资租赁模式向欧洲输出大量优势和富余产能,并最终催生了一个全新产业。在这个过程中,融资租赁产业彰显了其融资融物于一体、能够跨区域跨时期配置资源的高度灵活性和实用性,为促进欧洲复兴做出了重要贡献;同时,也推动了自身大发展和国际化扩张,迅速发展为在世界范围内具有普遍和重要实践应用价值的新型金融工具。此后,欧洲、日本、韩国等经济兴起后,大体延续了美国融资租赁业的主要发展路径。
我国的融资租赁业同样起步于国际合作,属于外部输入型产业。第一家融资租赁企业中国东方租赁成立于改革开放初期的1981年,系中日合资企业。由于当时资本极度匮乏,融资租赁很快成为从国外引进先进设备与技术的一种特殊交易手段和有效工具,兼具融资和贸易功能。此后,三十多年的产业发展过程起起伏伏,融入和见证了我国开放型经济波澜壮阔的发展演进史,构成其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当前发展态势看,我国融资租赁产业已由早期兼具贸易和融资的输入性产业发展成为多元化发展的双向开放性产业,不仅从国外引进设备,也为全球客户提供融资服务;不仅在国内外积极与外资巨头合作,共同开展业务,也积极赴海外上市、尝试多渠道引进国外低成本资金,伺机进行大规模海外并购,等等。
历史经验和现实进展表明,走国际化道路,在全球范围内获取资金、拓展市场、开展业务是包括我国在内的各国融资租赁产业的共同发展历程和宝贵经验,体现了融资租赁产业的一般发展规律。2015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分别针对非银行系租赁企业和银行系租赁企业出台两个《指导意见》,明确要求积极推动产业发展转型升级,大力开拓海外市场,发展跨境租赁,是对这一客观发展规律的有效运用。
我国融资租赁产业面临新阶段高起点转型升级压力和可持续发展问题
由于受到改革开放进程和不同时期内外部环境以及相关政策变更的复杂影响,我国融资租赁产业在三十多年的发展历程中几经沉浮,经过最新一轮快速扩张,已初步形成银行系金融租赁为主导、大型制造商与专业服务商共存的多元化主体合作竞争共同发展的局面。截至2016年上半年,包括金融租赁、外资融资租赁和内资融资租赁三类企业在内,我国融资租赁企业总数约为5708家,注册资金约合19721亿元人民币,融资租赁合同余额约46800亿元人民币,成为国内继信贷、证券、信托之后的第四大融资工具,产业规模仅次于美国,居全球第二位。
另一方面,在快速扩张的同时,我国融资租赁产业在投资渗透率、GDP贡献率、多元化融资能力、专业化服务能力和国际化水平等关键方面仍与美国等主要发达国家存在显著差距,人才供给、法律、税收、监管等产业生态环境也有待进一步改善。特别是2015年底以来,由于融资租赁业出现了一些问题,不同部门的监管政策分歧也在一定程度上使其未来前景面临系列不确定因素和可持续发展压力。
具体来看,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一是高速增长和超常资产扩张加速了资本消耗,缺乏多元化融资渠道,资本约束成为制约行业规模扩张和竞争力提升的桎梏;二是业务模式单一,多以类信贷型的售后回租业务为主,具备现代租赁本质属性和服务功能的直接租赁、转租赁、杠杆租赁、委托租赁、转租赁等业务比例偏低、发展不成熟;三是高度集中于飞机、船舶、工程机械等大客户和少数行业,中小微企业、涉农行业等融资需求紧迫的领域供给不足,导致企业主营业务雷同、专业化精准服务能力不足,低水平同质化竞争不断加剧;四是区域发展不平衡,融资企业多集中于东部沿海地区和一线城市,急需融资服务的中西部和东北地区供给不足;五是除少数实力较强的大型金融租赁企业外,大多数企业与全球租赁市场脱节,很少涉及跨境租赁业务,国际化发展能力不足;六是产业价值链发展不成熟不完善,租赁资产流动性不足,企业普遍缺乏风险管理能力和有效对冲机制;七是人才供给、法律、税收、监管模式和财税政策等产业生态环境亟须改善等。
鉴于此,在经济总体低迷的大环境下,继续沿袭速度优先和简单规模扩张模式导致信用风险持续累积,引起监管层面的高度警惕。如何在新阶段高起点避免因噎废食,进一步优化制度环境,继续做大做强融资租赁产业,使之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为实体经济转型提供强大支持,值得产业界和政策界认真研究。
“一带一路”建设为我国融资租赁产业加快“走出去”和转型升级提供了多重契机
由我国主导、发起,全球数十个国家和经济体共同参与的“一带一路”倡议,从大规模基础设施建设起步,涵盖交通运输、能源资源开发合作、产业投资、贸易往来、电子通讯及文化旅游等全方位国际经济合作和交流活动,已成为我国新时期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重要载体和推动新一轮全球化深入发展的有生力量,为我国跨境租赁产业发展转型提供了广阔市场空间和宝贵历史机遇。
一是“一带一路”建设在沿线各国催生了一轮大规模港口、机场、铁路、核电、电信等基础设施建设新浪潮,为我国融资租赁产业加快国际化布局特别是参与大型基础建设项目提供了广阔的市场机遇。据相关国际机构预测,2010-2020年间,仅亚洲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需求就达8万亿美元,其中,中国、哈萨克斯坦、巴基斯坦等8国占到71.3%。由于这类项目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有较强外部性,特别是跨国项目还必然涉及政治外交等非经济因素,运营管理高度复杂,同时面临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双重风险,难以采用传统融资方式解决巨大投资缺口,急需得到大量长期资本的有力支持,例如中巴经济走廊的重点项目巴基斯坦瓜达尔港的建设和运营就涉及大量各种形式的租赁项目。事实上,即使不少发达国家也面临大量基础设施老化又因经济持续低迷和政府高赤字率资金匮乏的窘况,选择优先考虑与有融资能力的企业合作,例如英国新首相特蕾莎·梅上台后先是推迟最终又通过了中广核参与新建欣克利角核电站等核电项目的建设方案,重要原因之一就是,中国可以提供高达三分之一的融资。
二是“一带一路”建设为我国加强与周边国家的产能合作提供了广阔空间,有利于促进中国租赁、中国制造与中国服务“走出去”形成协同效应。当前我国已进入工业化后期,大量制造业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产业转移到沿线国家,境外经贸合作区作为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和国际产能合作的有效平台,已成为促进中国和东道国经贸合作的载体,这些建设项目大都有中资企业参与甚至发挥主导作用。中国承包企业在发挥传统承包优势的同时,充分发挥技术、资金优势,积极探索开展包括“工程承包+融资”“工程承包+融资+运营”在内的多元化合作机制,为租赁企业的广泛深度参与提供了大量机会。
以此为契机,我国融资租赁企业与承包企业、工程机械企业、制造企业密切配合,已共同开创出租赁企业与厂商、金融资本与产业资本在海外市场有效互动、协同发展的“中国租赁+中国制造+中国服务”新模式,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国际化运营经验。中国工银租赁收购泰银租赁后,联合中联重科、三一重工,为天津天纺集团在巴基斯坦、越南等东南亚国家着手建设纺织基地和物流中心,完成生产基地转移任务,实现租赁、产业、技术、贸易、服务等多方共赢和全产业链合作。此外,随着我国与东盟全面合作加深,与文化旅游相关的建设项目方兴未艾,也为融资租赁业发展提供了大量市场机会。
三是通过加强与发达国家高水平融资租赁企业或行业巨头的密切合作,有利于促进我国租赁企业向业务高端化方向发展,提升国际竞争能力。与我国尚处于融资租赁产业发展初级阶段相比,西方发达国家的融资租赁产业大多已进入更加成熟的阶段,在专业化和国际化运营方面积累了丰富经验,通过与沿线发达国家的优势企业合作,有利于拓宽我国融资租赁企业在高端市场的业务范围,提升专业化和国际化运营水平,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作为中国开展“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伙伴,融资租赁业务是中德企业间广泛合作项目中的一项。2014年10月,工银租赁公司与德国贝仕集团在万箱集装箱和海上风电运营船等高技术、高附加值船舶资产上开展联合投资和租赁业务,充分发挥了双方在资金、技术和市场上的优势,分散和降低了单一项目风险,实现了强强联合,优势互补,互利共赢。该合作为工银租赁在高端海工服务领域打开了欧洲市场,以此为契机,工银租赁相继与俄罗斯、意大利、英国公司等签署了相关合作协议,大幅提升了中国租赁企业在世界航运海工服务领域的国际地位。再如,民生租赁与瑞士的地中海航运、法国达索轮船等航运领域的世界一流企业合作,不仅是亚洲最大的公务机租赁公司之一,也已跻身亚洲最大最有影响力的船舶融资机构之列。
四是通过加强与沿线融资租赁产业发达的国家融资合作,有利于拓宽境外低成本资金利用渠道,缓解资本压力。我国租赁企业的资金来源主要是银行短期资本,来源单一、高成本和期限错配是制约我国融资租赁产业在高起点新阶段加快发展的重要桎梏。在我国资本市场发展尚不成熟、国内多元化融资渠道受限的情况下,科学合理安全有效利用国际市场低成本资金、构建多层次租赁资本市场体系是解决资金约束的重要途径之一。基于此,《融资租赁指导意见》对于科学合理有效利用境外资金发展融资租赁产业做出明确部署,提出“支持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发行外债试行登记制管理,支持融资租赁公司开展人民币跨境融资业务,鼓励商业银行利用外汇储备委托贷款支持跨境融资租赁项目”;《金融租赁指导意见》也提到,“适度放开外债额度管理要求,简化外债资金审批程序。支持金融租赁公司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给予金融租赁公司跨境人民币融资额度”。
由于目前尚不具备大规模放开资本市场的基础条件,与有合作意愿、资金相对丰裕、金融市场发达、融资租赁经验丰富的“一带一路”国家加强融资合作,成为扩大融资租赁业资金来源渠道的前沿阵地和试验高地,对于缓解我国融资租赁企业资金压力、降低资金使用成本具有重要实践意义。我国部分企业已经开始先行先试,例如,在飞机、船舶项目融资上,工银租赁已与境外各大银行建立了业务合作关系,尤其是创新的运用美国进出口银行、韩国进出口银行等政策性银行资金,大大降低资金成本。民生租赁积极发展“两头在外”的国际化发展模式,采用境外融资和发债的方式为境外客户提供服务。有条件的中小租赁企业也开始逐步学习使用国外低成本资金,如苏州园区区内融资租赁企业通过与新加坡银行合作,启动人民币跨境借款业务,显著降低了资金成本。
从趋势看,人民币加入SDR有利于进一步拓宽融资租赁产业境外资金利用的渠道和方式,未来若能逐步落实两个《指导意见》,将有越来越多租赁企业有机会规模化常态化利用境外低成本资金,从而大大缓解产业发展面临的资本压力。
利用“一带一路”建设,加快融资租赁产业国际化发展和转型升级的几点建议和思考
一是在“一带一路”框架下,加强对融资租赁产业发展规划的顶层设计和具体问题研究。两个《指导意见》分别对非银行系和银行系租赁企业作出部署,充分表明了对两种业务形态的肯定态度,但也说明业界抱怨已久的多头监管和市场分割问题在短期内无望解决。鉴于此,在“一带一路”建设领导小组框架下,对融资租赁产业未来发展进行顶层设计是可行方案。具体来看,可研究设立“‘一带一路’与融资租赁产业发展委员会”作为常规机制,负责研究和落实《指导意见》关于“发展跨境租赁,服务于‘一带一路’”的实施细则和具体措施。委员会成员应该包括银监会、商务部、税务总局及相关地方机构等主要监管机构代表,金融租赁、内外资融资租赁企业高管、相关协会和民间研究机构代表、资深专家学者等。同时,也要加强与沿线国家(经济体)业界和监管部门的交流合作,可以定期或不定期邀请西方融资租赁跨国巨头高管、政府监管部门以及国际知名咨询顾问专家等担任主讲或参与交流讨论,推广和宣传成功案例及最佳实践,分享产业发展和治理经验,联合开展或资助相关国内外合作研究、跟踪产业发展前沿和最新趋势、主动了解和参与新规则制定等。
此外,还可以在“一带一路”框架下,探索解决制约产业发展的一些具体问题。例如,《指导意见》提出“建设法制化营商环境”“研究出台融资租赁行业专门立法”。2006年11月,全国人大财经委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租赁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但正式出台并无明确时间表。建议优先考虑在“一带一路”倡议框架下,在广泛深入研究各国融资租赁产业的立法模式和具体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产业发展实际,对于问题较为集中的瓶颈环节如物权归属不明晰、多头监管和规则不统一等,至少可以以国务院管理条例或暂行条例的方式进行规范,使得产业发展有法可依、有据可循。再如,专业人才短缺是制约产业发展的重要桎梏,可考虑与融资租赁产业优势突出、经验丰富的沿线国家高校、研究机构、协会、知名企业等合作开展人才培养、培训、交流等活动,物色引进国外相关领域的专业人才。
二是研究制定我国融资租赁产业“十三五”规划,并把利用“一带一路”契机,支持发展融资租赁产业发展作为重要内容。业内人士预计,“十三五”时期,中国融资租赁业有望继续保持30%-50%的增长速度,超越美国成为世界第一租赁大国。因此,有必要联合相关部门和业界人士为“十三五”期间的融资租赁产业发展制定专门规划,规范、引导产业实现健康和可持续发展。考虑到走国际化道路是我国融资租赁产业做大做强的必然选择,有必要设立专门章节阐述如何利用“一带一路”契机,支持融资租赁产业“走出去”。2016年10月,天津市公布了该市融资租赁业发展“十三五”规划,提出将形成融资租赁业先行先试政策高地,值得业内人士、各地和有关部门借鉴。
三是全面甄别、比较和适当借鉴先行国家有关成功经验,提升我国融资租赁产业总体治理水平,优化制度环境。从全球视野看,我国融资难融资贵较为集中的中小微企业、涉农领域、环保部门、高端设备采购等方面,国际上大都有现成发展经验和成熟模式可以借用。例如,美国的农业金融服务模式有不少可圈可点之处;德国在高端装备管理和金融服务方面经验丰富;英国的小微企业和家庭消费金融租赁业务增长较快;爱尔兰在国际飞机租赁市场占有突出优势;日本在工业设备、医疗设备、计算机硬件,韩国在机动车辆,新加坡在船舶租赁等领域有丰富经验。特别是我国港台地区,经济制度与国际接轨早,中小企业集中,由于先行经历了产业转移和转型升级过程,其融资租赁产业又经历了本土化过程,在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困境方面的发展经验具有重要参照价值。
除了产业模式和优势领域各具特色,各国在具体监管和治理模式方面也有不同。如美国、英国、德国、日本等国内法律体系比较完善,主要通过既有商法、民法的相关规定引导和规范融资租赁产业发展;而法国、韩国和新加坡则通过单独立法来推动融资租赁产业发展。
当然,各国也存在不少共通之处,主要体现在:一是在坚持以法律促进产业发展的现代市场和契约精神的前提下,不断探索和完善适合自身的具体治理模式;二是注重培育行业自律和行业自治,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和同业工会等中介组织在行业标准制定、数据统计、风险管控、业务创新和改善生态环境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三是各国治理和监管目标是促进其健康发展和不断创新,通过不同方式努力营造支持性的财税政策环境;四是积极鼓励跨境租赁业务发展。
上述几个方面的基本经验值得我们深入思考并适当借鉴,至少可以得出如下几个方面的启示:一是坚持法治思维和市场模式;二是重视行业自律和行业自治;三是监管和治理的根本目标是促发展,遇到问题,不要轻易因噎废食;四是国际化是必由之路。应积极利用国家掌控的国际援助项目、对外优惠贷款、产业基金、风险基金、担保基金、保险基金等支持本国租赁企业境外发展,在重大国际场合,加强对我国优秀融资租赁企业的宣传和推广等。
(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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